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188581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0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85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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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14 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GT6R26
法定代表人:兰青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于2023年10月1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狮子山路现场有污水车正在向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的吸污处理车正在向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狮子山路污水井排放废水,经核实,该吸污处理车排放的废水是益阳市资阳区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水,通过委托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运往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置,但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吸污处理车司机未按照公司要求,自行向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狮子山路污水井排放废水,废水通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流入至桃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本局了解情况后,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5时对桃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下达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的吸污处理车排放至污水井内的废水和吸污处理车内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桃环督监【2023】第115号)数据指标显示,吸污处理车排入污水井内废水数据值为COD:2980mg/L、氨氮:524mg/L,吸污处理车内废水数据值为COD:3060mg/L、氨氮531mg/L,COD标准限值为500mg/L。根据监测数据显示,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吸污处理车内的废水数据值为COD:3060mg/L,超过预处理排放标准限值5.12倍。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已对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3]377号),2023年12月19日已对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14号),告知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7-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裁量标准的规定(计算方式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29%×100万=29万),由于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为初次违法且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主动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经案审会一致讨论决定,对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减轻处罚,决定对桃江县洁通管网疏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