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吉利汽车维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188582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0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85820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3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吉利汽车维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L10959939B
负责人:彭珂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社区芙蓉路616号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28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桃江县吉利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作业间停放了一辆黑色轿车刚刚做完喷漆,喷漆作业间配套建设有UV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处理设施内积满灰尘,过滤棉板结,活性炭大部分缺失,紫外线灯管共30根,其中10根已损坏,导致UV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该单位UV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3〕382号),2023年12月8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3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10%×2万=2000元,综上所述,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