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1890007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1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9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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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4〕302号
当事人:刘敏芳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金盆村茶园村村民组240号
当事人刘敏芳,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金盆村茶园村村民组24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7日8:34委托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的铲车排气烟度进行抽检,根据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430972231007085203)显示,刘敏芳铲车X-JHF00027发动机型号为yc6k12-gt30/kt30的检验数据为 7.16m-1、4.43m-1、5.22m-1,平均值5.60m-1;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了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2类限值,刘敏芳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刘敏芳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刘敏芳处罚款0.5万元。
后续调查,刘敏芳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检测不合格的铲车已自行报废处理,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初次违法。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刘敏芳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队长
彭主任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