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绿稼湾石料炉渣厂 益环罚字【2023】364号
索引号:tjxsthjj/2024-1891237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9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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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4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绿稼湾石料炉渣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MA4LE08K4E
投资人:卢亮辉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新月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绿稼湾石料炉渣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厂区内有部分原材料(煤渣、炉渣)未入库存放,露天堆放在厂棚外,且未采取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11月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81号),2023年12月2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4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13裁量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5%)×(1-10%)]×10万=14500元。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