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蒋氏废品收购经营部 益环罚字【2023】365号
索引号:tjxsthjj/2024-189124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9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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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5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蒋氏废品收购经营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2MA4R233M70
经营者:蒋 况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株木潭村株木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由桃江县蒋氏废品收购经营部承包经营的桃江县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的电机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11月9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85号),2023年12月2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5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过着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13裁量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0%)×(1-10%)]×20万=20000元。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