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守信建材经营部 益环罚字【2023】366号
索引号:tjxsthjj/2024-1891242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89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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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6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守信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RM4HE23
经营者:夏利人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守信建材经营部承包的湖南长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厂区内部分物料(石灰石、生石灰)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措施。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11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3日现场检查情况的照片,2023年11月3日对周应才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日对夏利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日对丁全球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3年11月5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84号),2023年12月2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5%)×(1-10%)]×10万=14500元。
综上所述,针对桃江县守信建材经营部承包经营的湖南长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分物料(石灰石、生石灰)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45万元。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