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东方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1920906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01-2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192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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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69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东方石料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33849495XX
法定代表人:刘景修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炉灰包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江东方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采矿场正在生产,现场发现厂区成品堆场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11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情况的照片,2023年11月6日对高清江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3年11月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87号),2024年1月15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69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该单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13 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总和(0%))×(1-Y)×20万=2万元。
综上所述,针对该单位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的问题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