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鸿运竹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2024842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4-12-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4-2024842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12-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7

  

桃江县鸿运竹炭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QWN****

地址:桃江县鲊埠回族乡花园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9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水膜除尘设施循环沉淀池有废水排放,本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水膜除尘设施循环沉淀池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JK2409156):pH6.5(无量纲)、化学需氧量265mg/L、氨氮33.1mg/L,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分别超标1.65倍、1.21

本局于20249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41018本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正在停产整改,同时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承诺书》;1020,你单位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本局于20241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7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联系电话:1360737****

王**   联系电话:1890737****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0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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