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桃江县旺达木业胶板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3115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1-1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3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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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43号
桃江县旺达木业胶板厂:
法定代表人:熊*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5WD2K
地 址:桃江县鲊埠回族乡花园台村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叉车正常作业,叉车号牌为X·JHF00513,车型为CPC30,门架型式为M-300。本局委托湖南信立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叉车尾气进行了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12m-1、1.86m-1、1.85m-1,平均值1.94m-1,该测量值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的Ⅱ类限值要求。
2024年12月5日,本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4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申请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 杰 联系电话:136****8379
王益军 联系电话:189****7711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