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康少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4-204282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4-10-1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4-204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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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5号
桃江县康少养殖场:
经营者: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RM2EK78
地 址:桃江县武潭镇天湾村鱼形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康少养殖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本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后续核查时,你单位已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 * 联系电话:1360737****
王 * * 联系电话:1890737****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