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6489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5-1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64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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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07号
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QNT7***
法定代表人:张*
地 址: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碎石场前坪露天堆放原材料砂石土约1000吨,占地面积约300平米,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存放物料,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露天存放物料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5年4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