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银竹竹木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7916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2-1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7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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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41号
桃江银竹竹木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CD******
地 址: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村委101室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桃环委〔2024〕第005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锅炉外排烟气中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排放浓度为3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
2024年11月22日,本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7日,本局对你单位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你单位积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17日,本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核时,你单位已加装水膜除尘设施一套。
2024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你单位《请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承诺书》。
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大栗港政府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确定其生产经营困难。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4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4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大栗港政府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确定企业经营困难,强烈要求减轻处罚。经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同意你单位《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2025年1月24日,本局收到你单位完成生态赔偿。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三条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