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迹塘镇万明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154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6-1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8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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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22号
马迹塘镇万明养猪场:
经营者: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N7U****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椴泥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迹塘镇万明养猪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因未能及时维护沼气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养殖场沉淀池粪污不能通过管道流入养殖场沼气池,养殖场沼气池周边多处粪污溢流,部分粪污废水使用外排粪污管直接排至周边小溪。
我局委托三方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BC202505015),你单位粪污废水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449mg/L,氨氮170mg/L,总磷43.9mg/L。废水排口中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要求。
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
不正常运行设施罚款金额={3%(裁量起点)+[22%(12个月以上)+5%(有投诉且经核实)]×(1-3%)(1-Y)}×10万=1.45万元。
罚款金额=不正常运行设施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有投诉且经核实=1.45万元。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肆千伍佰元整(¥:145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 联系电话:1387373****
郭** 联系电话:1378673****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