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鸿运竹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5〕323号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1557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6-2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8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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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桃江县鸿运竹炭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QWNMT2U
地址:桃江县鲊埠回族乡花园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5月9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桃江县鸿运竹炭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制棒、烧制工序正在作业烟囱有烟气外排,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烟囱排放的废气进行了林格曼黑度监测,根据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桃环委〔2025〕第0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炉窑出口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排放浓度为2级,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2025年5月21日,本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2025年5月25日,本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在继续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桃环委〔2025〕第003号”监测报告;4、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本局于2025年6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综上所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2、表6-1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2、将单位负责人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 电 话:1387373****
彭** 1350737****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