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3475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5-07-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5-2083475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07-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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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5〕301号

 

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617******

法定代表人:田*喜

地址: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烟沙塘组

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5年1月18日发布《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2号)》同时启动橙色(Ⅱ级)预警管控措施(工业企业管控措施2025年1月19日10时—2025年1月24日22时)。1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转发的《大气污染橙色预警期专报》中的在线数据显示:1月21日,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停产,你公司存在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的行为。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核查,通过查阅你公司中控室设备信息和窑炉在线检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在《橙色预警令(预警[2024]11号)》和《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2号)》期间均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的行为。在《橙色预警令(预警[2024]11号)》橙色(Ⅱ级)预警管控措施期间(2024年12月31时17时至2025年1月5日20时),二线于2025年1月2日点火开始生产至1月4日停产;在《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2号)》橙色(Ⅱ级)预警管控措施期间,一线是1月21日点火开始生产至1月22日21时停止供料停产;二线于1月19日10时前已点火在产至1月22日21时停止供料停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4、相关资料证据为证。

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4号)》,你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并于2025年5月15日由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关于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的听证会,听证人员最终意见:根据双方陈述及听证会上提交的相关证据,关于《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2号)》期间一线、二线未停产,根据水泥行业工艺的连续性和物料的特殊性,若立即停机可能会发生煤粉自燃,爆炸,窑炉结炉等设备安全事故,桃江县灰山港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因消除安全隐患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情况做了说明,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延迟启动橙色(二级)预警管控措施的情况也做了情况说明,并出具了书面材料。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扶企业,建议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2025年5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的2025年第6次案件审查会(益环案审2025〕6号),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经案件审查会审议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事项审议决定,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                 联系电话:1580737****

彭**                 联系电话:1350737****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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