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张澍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539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7-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85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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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30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张澍养殖场
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MOUW34M
地 址:桃江县大栗港镇栗山河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桃江县大栗港镇栗山河村的桃江县张澍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建设有一栋面积约500平方米的栏舍,现存栏蛋鸡6000羽;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建设的40立方米粪污收集池一侧设有排口,排口与旁边水沟连接。现场检查时粪污收集池与之连接的水沟有明显粪污渣及粪污废水。本局当即下达了《现场环境监察文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粪污废水并封堵排污口。2025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收集池一侧的排口仍未进行封堵且有粪污废水外排到水沟流入发财港。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800mg/L、氨氮724mg/L。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4、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单位未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使用,废弃物未进行有效综合利用导致粪污水排入周边发财港,影响水质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第二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已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42号),2025年7月14日已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30号),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要求,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伍拾元整(¥72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