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7726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8-04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8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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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05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
法定代表人:刘*
地 址: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天桃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摄制组交办关于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验先投的问题线索。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破碎线进料口有装载石灰岩矿石的货车停放在进料口,料仓内和厂区料仓上方水泥坪露天堆放有已破碎石灰岩矿石,现场有破碎生产痕迹。经调阅厂矿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3月24日15时50分至16时15分进行了设备调试,生产有少量石料。经查阅该公司出厂地磅单过磅记录显示: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累计出厂过地磅已破碎石料、毛石和废土等共计235587吨,其中外运已破碎的石料223348吨。该公司樟溪石灰岩矿开采及配套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开展调试时,未进行调试时间公示和向我局报送设备调试相关信息。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已对你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0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且你单位在2025年7月8日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已对你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造成环境后果轻微,并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对益阳市东方腾飞建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