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王达元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88984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8-1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88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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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13号
桃江县王达元养猪场:
经营者:王**
地 址:桃江县武潭镇梅林村青泥塘村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2MA4P******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养猪场没有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猪场的粪污废水未经沉淀池直排至周边未经防渗处理的天然池塘。经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溢排污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99×103mg/L,氨氮浓度为181mg/L。
你养猪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且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检测报告、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养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21号),责令你养猪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养猪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粪污废水仍然未经沉淀池直接外排。于2025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13号),已告知你养猪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养猪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猪场未建立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裁量起点)+×(1-10%)(1-Y)}×5万=0.5万元。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