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铁牛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93270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5-08-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5-2093270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08-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35

 

桃江县铁牛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L******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新建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612日本局工作人员对桃江县铁牛养殖场进行了检查,经营者郑**现场无法提供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且经查询该养殖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2025616日本局工作人员同县农业农村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再次对该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污水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管道用泵机抽至经营者郑**自家竹木山林施肥,共有三处施肥点,山林面积约20亩,有养殖粪污溢流至附近田沟。2025618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初步认定该养殖场输排粪污行为,不是畜禽粪污还田还山行为,出具了一份认定意见。

2025715局工作人员检查桃江县铁牛养殖场时,该养殖场从沉淀池利用软管将粪污抽至周边山林天然形成的土坑里,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影像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5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35号),已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养殖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综上所述,你养殖场:1、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记载废弃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和配套设施运行等事项,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2、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3、利用软管将粪污抽至周边山林天然形成的土坑,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对你单位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1、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桃江县铁牛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的行为,罚款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Y=(2000/10000)×100%=2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0%+22%×(1-20%)]×1=0.376万元。

2、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桃江县铁牛养殖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罚款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Y=(3000/50000)×100%=6%;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即罚款金额=[6%+(22%)×(1-6%)]×5=26.68%×5=1.034万元;

3、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桃江县铁牛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Y=(3000/100000)×100%=3%;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即罚款金额=[3%+0]×10万元=0.3万元;

   由于在2025年6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检查以后立即对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进行了完善,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案审会意见,对你单位未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的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百元整(13300元)。

2. 法人代表郑**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818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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