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93935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0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9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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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06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渡廷公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上午对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本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C202503035)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射浓度为:第一次结果为266mg/m³、第二次结果为265mg/m³、第三次结果为257mg/m³、二氧化硫折射浓度平均值为263mg/m³,超过标准限值150mg/m³的0.75倍。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025年4月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06号》。2025年4月7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4月11日你单位主动申请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本局于4月16日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6月27日经专家评估你单位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2243元,并进行了磋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循环PH值为4-5。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认定你单位不适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2025年8月21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