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山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9394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9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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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41号
李祥山养殖场:
经 营 者:李**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11******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善溪村周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李**经营的养殖场时发现养殖场沉淀池已满,粪污通过沉淀池边角和沉淀池上面预制板两处外溢点,外溢至周边水沟,流入下方田地,排放的粪污废水呈灰黑色。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李**经营的养殖场时发现该养殖场通过PVC管把猪粪收集后进沉淀池,然后通过软管抽取粪污至山塘,流至下方田地。
综上所述,李**经营的养殖场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李**经营的养殖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已于2025年6月23日对李**经营的养殖场粪污通过沉淀池边角和沉淀池上面预制板两处外溢点,外溢至周边水沟等问题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46号)。2025年7月30日针对李**经营的养殖场通过PVC管把猪粪收集后进沉淀池,然后通过软管抽取粪污至山塘,流至下方田地等问题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60号)。已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养殖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综上所述,你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李**经营的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即Y=(3000/100000)×100%=3%;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即罚款金额=[3%+0]×10万元=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