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98234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98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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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45号
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M******
负责人:殷**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烟沙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预处理车间因未密闭到位,导致负压效果减弱或失效,致使废气无法完全收集,通过窗户和缝隙逸散;经查阅废气处理设施登记台账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已有21-23个月未进行更换,导致无法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根据上述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查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已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65号),2025年9月8日已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45号),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要求,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