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天树山种养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9831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24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9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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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34号
被处罚人:桃江县天树山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22MA4R******
法定代表人:李**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梧桐树组
2025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桃江县天树山种养专业合作社猪舍大门口现场有养殖废水通过门外沉淀池收集后溢流至水泥路边排水沟内,养殖废水经水泥路边排水沟最终流入板溪。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6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C2020506034)结果显示:场前门口暗管排口的化学需氧量为54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5、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该养殖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已对该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
334号),已告知该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对该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主要负责人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