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智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5-2104732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10473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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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38号
桃江县智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CD******
法定代表人:高**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罗家潭住村邓家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25年1月15日13时16分,号牌为湘HU***2的黑色别克小车在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程序被中止。随后,你公司利用号牌为湘HZ***2的红色宝马小车替代湘HU***2黑色别克小车完成尾气检测,完成替检,最终为湘HU***2黑色别克小车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本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3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要求之规定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电 话:1890737****
彭** 1350737****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