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福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54255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2-0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5425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2-0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57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福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6639******
地 址: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班竹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福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有6000吨左右的砂石且均未进行覆盖和围档。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该单位未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进行覆盖和围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90号),2026年1月16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57号),已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
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复查该单位时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要求,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该单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