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61582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3-1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6158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3-1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54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9XF
法定代表人:刘*寿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渡廷公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2025年上半年的自行监测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完成率为0。本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对其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的污染物氟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但单位从2025年3月中旬开始生产至9月22日熄火停产期间未开展自行监测。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1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75号,由于该单位自2025年9月22日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导致无法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改正。2026年1月26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1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桃江县红五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