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6-2161583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03-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6-2161583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03-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55

 

被处罚单位: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T77X

法定代表人:殷*卿

 址: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2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库、预处理车间废气(主要成分是NH3H2S、VOCs)收集处理设施中碱液喷淋塔加药池的PH值为5,不符合配套技术规范中关于碱液喷淋系统PH控制的要求,导致无法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综上所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违法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查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5年12月19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87号);2026年2月4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55号),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通过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调查询问及往年环境违法案件的查阅,核实该公司在近两年内已被进行过两次处罚,分别为2024年5月27日因超期贮存危险废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益环罚字[2024]333号;2025年9月28日因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益环罚字[2025]345号。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为:

罚款金额计算方式=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即:罚款金额=(10%+5%+5%+7%+10%)×20万= 7.4万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8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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