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61586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3-1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6158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3-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56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642L
法定代表人:卢 *
地 址:桃江县***镇***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2月17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7号),于12月17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同时启动Ⅱ级响应,至12月21日8时解除预警指令。按照固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方式是停产;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是: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即熔炼、精炼、浇筑、脱模、机械加工、喷涂等工序停产。
2025年12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椐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线索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钢车间正在生产,电弧炉正在熔炼钢水,熔炼时有废气排放,成型、造型环节有工人正在作业。该公司存在橙色预警令(预警【2025】7号)期间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的行为。
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2025年12月23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8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2月9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56号),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4裁量标准,对你公司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违反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10%)]×20万=6万元。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对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