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益湘美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6-2185480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07-0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6-2185480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07-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16

 

桃江县益湘美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20678E

法定代表人:胡*湘

 址:桃江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第**栋第一层(生产地址为桃江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第**栋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烟尘弥漫。经过核查,发现车间内热熔挤出口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进行收集,导致车间内烟尘弥漫。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法人胡*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6520日已对你公司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6329号)2026626日已对你公司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16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罚款金额计算值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壹万元(¥:10000.00元)处罚,最终处罚金额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76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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