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89523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7-2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89523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18号
当事人名称:桃江县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A4LJP9297
法定代表人:龚*强
地 址:益阳市桃江县****业集中区(原**桥水泥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成品油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连接电源线,处于闲置状态无法正常启动,该公司存在成品油罐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成品油罐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42号),于2026年6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18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标准要求,该公司的罚款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Y=(20000÷200000)×100%=1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总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20万=2万。桃江县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计算值为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