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桃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8952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7-2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8952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10号
当事人名称:桃江县桃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R4JWKXY
法定代表人:李*华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易家冲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5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桃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6年3月份开始通过潜水泵及输送管道将粪污输送至刘大光承包的中药材“石菖蒲”种植基地,该种植面积共8亩,其中4亩地表堆积有粪污,用于粪污还田和土壤改良。根据2026年6月11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桃江县桃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粪肥还田情况的复函》载明该公司的施肥方式在施用过程中,未达到“淌灌-施肥后立即翻耕”的要求,属于不规范还田。该公司粪污输送量与种植基地消纳能力未能匹配,部分粪污未及时还田利用,导致堆积留存于农田地表,存在粪污管护不到位、未及时完成规范消纳的问题。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桃江县桃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粪肥还田情况的复函》。
该公司粪污管护不到位、未及时完成规范消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24号),于2026年6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10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罚款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如未规定最低罚款额度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额度/法定最高罚款额度)×100%,即:Y=(3000÷100000)×100%=3%
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3%+0%]×10万=3000元。
鉴于该公司被自媒体“志愿者迪迪”曝光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后,决定对该公司增加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