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善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9083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8-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9083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8-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号
桃江县善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4PXA40XF
法定代表人:杨 *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溪村杨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左右,栏舍6间面积 6300平米左右,共喂有2000多头肉猪,2025年出栏肉猪2000头左右,属于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有1个沉淀池,共计约1400立方米,沼气池1个,120立方米,干湿分离机1台。你合作社沉淀池中的粪污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周边水沟。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27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合作社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合作社的罚款计算如下:
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你合作社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Y=3000/100000×100%=3%;
你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6个月之间,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3%+4.85%]×10万=0.785万元。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