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90898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7-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9089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14号
桃江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TFP3C8L
法定代表人:郑*良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帮扶调研工作组对桃江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核实(调阅检测视频以及电脑检测数据)发现以下问题:
1、2026年3月24日,你公司在对“湘F825GW”机动车进行检测时,该车排气管存在明显冒蓝烟现象,且未按照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第7.5条的要求,立即终止检测,仍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合格)。
2、通过调阅电脑检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在2026年3月19日至4月9日期间,共有23台机动车存在OBD“网红码”现象,其中包括“湘HA4295、冀B26SN0、湘H2YG18、赣A03WR6等23辆机动车”,上述23辆机动车CALID/CVN码均为:23067LMN0P8345TU/ D3D45056,通过调查询问,已确定该23辆机动车均由你公司员工郭杰利用OBD代码修改器对车辆原始CALID/CVN代码进行了修改,并你公司对上述23辆机动车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合格)。
3、通过调阅电脑检测原始记录,发现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在明知检测仪器无法获取“环境温度、大气压力、湿度”三项参数的情况下,仍对“湘H972PZ、闽D2XT59、湘HE1678等30辆机动车”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合格)。按照HJ 1238-2021《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参数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上传,上述三项参数为“0”属于不完整数据,且不符合出具合格报告的要求。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违规出具不真实、不准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查询问以及往年案件查询,你公司曾在2024年12月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一次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益环罚字〔2024〕302号,此次违法为两年内第二次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执法记录视频;5、违规出具的5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合格);6、收费凭证;7、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4〕3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规出具5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于2026年5月8日,已向你公司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22号);2026年7月7日,已向你公司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14号),并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由于你公司在2026年5月8日收到我局下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22号)后,一直在对涉案的54辆机动车进行召回重新检测,直至2026年7月27日全部召回重检完毕,期间共用时81天。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因此,你公司召回重新检测车辆用时81天不计入办案规定期限内。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罚款金额计算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75000.00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请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已将涉案的54辆机动车进行了召回重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要求,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187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肆拾元整元整(¥:8640.00元)。
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196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