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安康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202426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9-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20242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9-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24号
桃江县安康加油站(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955874F
法定代表人:刘*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村金塘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支队对桃江县安康加油站(个人独资)(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气液比、液阻、密闭性采样检测,通过采样检测,发现你单位3#1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38,7#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24,8#1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38,3#汽油罐油气回收管法兰泄露浓度为816.2ppm,参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你单位上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要求,存在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2日;提供单位:桃江县安康加油站(个人独资);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作出时间:2026年7月1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6年7月22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违法事实的调查询问,违法当事人如实陈述了全部违法过程,笔录已详细记载。
4.证据名称: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C202607012);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单位: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委托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桃江县安康加油站(个人独资)3#1、7#2、8#1汽油加油枪、3#汽油罐油气回收管法兰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
二、关于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就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有关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已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24号),并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4981639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