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索引号:tjxzjj/2024-2041073 | 发布机构: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24-09-1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zjj/2024-204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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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引导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结合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予以公示。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部门坚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免罚清单》有序实施,不断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免罚清单》所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2年内首次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是指市场主体的该项违法行为自《免罚清单》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一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三)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现场照片及说明》。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教育、告诫、引导等多种手段,确保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准确把握执法尺度,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要求
实施《免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省住建厅《免罚清单》。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总结梳理实施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附件:《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免罚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