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tjxzjj/2025-2050073 | 发布机构: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25-03-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zjj/2025-205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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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建筑管理科、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施工企业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2 |
对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省住建厅建设监督处、市州建设局建设监管科、县市区住建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单位 |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3 |
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履行消防主体责任的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
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建筑管理科、县市区住建局科技设计股 |
建筑施工企业 |
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4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建筑管理科、县市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股 |
建筑施工企业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5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省住建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县市区燃气管理站 |
燃气经营企业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6 |
对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省住建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县市区住建局 |
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7 |
房建和市政年度建设目标标后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监管的通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省住建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市州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县市区住建局 |
建设方(招标代理机构)、施工方、监理方 |
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标后履约情况。包括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履行招标文件情况以及对中标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监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合同履行情况、人员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县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与省、市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局法规股(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7-2763896;电子邮箱:490473318@qq.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8835628,电子邮箱:tjxzzfjd@163.com)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