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清单
索引号:tjxjtj/2025-2043284 | 发布机构: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5-03-0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jtj/2025-2043284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职务 |
工作职责 |
一 |
党组书记、 局长 |
1.对我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
||
3.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
||
4.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例会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和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工作。 |
||
5.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
||
6.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内设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安全工作人员,配齐开展安全工作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保障工作条件。 |
||
7.依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费用,足额安排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
||
8.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
9.每月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督促检查不少于一次,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
10.督促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和“一岗双责”制度,支持分管责任人和分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 |
||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
||
二
|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党组(班子) 负责人 |
1.分管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对分管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 |
2.协助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协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3.受局长委托,负责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统筹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
||
4.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各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协调、部署全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
||
5.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督促检查不少于2次,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
6.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全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及时部署落实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全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
7.依法组织或参与本行业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8.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局长安排其他副职赶赴事故现场。 |
||
9.受局长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单位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
||
三 |
局党组(班子) 其他负责人 |
1.局党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2.抓好分管单位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单位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及时提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重大问题。 |
||
3.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单位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促抓好分管单位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
||
4.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部署;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
||
5.督促分管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
||
6.分管单位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二级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工作职责 |
一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安全执法工作计划。 |
2.打击非法营运,保障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 |
||
3.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全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 |
||
4.依法负责保护路产路权,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确保公路通行安全,负责超限超载治理,提高非现场执法案件的结案率,确保公路安全。 |
||
5.利用动态监管平台、“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大对“两客一危”七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重点营运车辆运输安全。 |
||
6.负责局全行业执法安全和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 |
||
7.负责开展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治理和违法案件查处,牵头联合各中队落实该项工作。 |
||
8.依法处理其他单位移送的各类安全生产案件,对交通运输各单位提请需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方能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或防止证据损毁的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建立移送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
||
9.完成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 |
||
二 |
县水运 事务中心 |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具体规定,制度和工作计划。 |
2.负责全县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水路运输经营等资质条件,船舶技术状况,船员从业资格关。 |
||
3.负责全县渡口、码头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危险物品作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
||
4.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对渡口、渡船、船员及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渡运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
||
5.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同时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应当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单位处理,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需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立即报告有权单位赶赴现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一单四制”工作要求进行闭环管理。 |
||
6.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渡运安全管理员、签单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
||
7.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依法查处非法渡运、渡船无证航行、无证驾驶、超载运输、非法渡运车辆等违法行为。 |
||
8.负责管理全县水上交通通航秩序通航环境,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每年对渡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渡口设置、撤销、"渡改桥"、改扩建、撤并等建议。 |
||
9.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开展水上交通应急演练,及时发布封航封渡通告。负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
10.完成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 |
||
三 |
县道路运输 服务中心
|
1.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工作决策,部署、指示、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各项制度。 |
2.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含客货运运输企业、危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客货运站场)安全和城市客运行业(含公交停保场)安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质关。 |
||
3.开展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安全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同时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应当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单位处理,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需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立即报告有权单位赶赴现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一单四制”工作要求进行闭环管理。 |
||
4.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管工作台账,严格落实“周通报”,“月通报”工作制度,并及时移送并提请有权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
||
5.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教育培训工作。 |
||
6.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校车安全和铁路沿线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排查治理。 |
||
7.制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的工作。 |
||
8.完成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 |
||
四 |
交通建设 质量监督站 |
1.负责县级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公路大中修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严把施工企业资质条件、施工设备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质关。 |
2.负责全县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
||
3.负责开展全县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领域安全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同时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应当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单位处理,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需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立即报告有权单位赶赴现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一单四制”工作要求进行闭环管理。 |
||
4.负责制定全县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领域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参与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
5.完成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 |
||
五 |
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各中队
|
1.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指导下,负责行业辖区内“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案件查处,开展“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保障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 |
2.负责辖区内路产路权保护,实施公路巡查,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及时开展超限超载治理,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
||
3.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和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 |
||
4.负责本单位执法安全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
5.随时掌握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行业管理机构提出治理措施和工作建议。 |
||
6.完成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任务。 |
桃江县交通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
企业主体 |
具体款项 |
|
|
一 |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合法合规责任 |
1 |
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
2 |
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运营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运营车辆必须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且在证照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3 |
水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运营船舶必须取得《船舶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且在证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
港口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且在证照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
|
|||
渡口设置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渡船必须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船员必须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
|
|||
4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
|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
二 |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
1 |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责。 |
|
2 |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3 |
公路、水运工程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消防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消防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
4 |
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人员。 |
|||
三 |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
1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
|
2 |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和消防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和消防投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奖惩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4)领导值班及交接班制度;(15)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3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和消防工作规程;(8)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
4 |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企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
|||
四 |
安全投入保障责任 |
1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条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
|
2 |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3 |
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的经费。 |
|||
5 |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
五 |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和管理能力。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2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
3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
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
6 |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
||
7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六 |
安全管理保障责任 |
1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2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
3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
4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6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7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
8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
9 |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系统、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 |
|
|
10 |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行业灾害预防治理机构、配备灾害预防治理专业队伍,配齐专业人员,配置灾害治理所需安全设备、仪表仪器,消除作业场所灾害危险。 |
11 |
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危险性的岗位或作业场所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定位管理。 |
||
12 |
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设立明显标识,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
||
七 |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
1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2 |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
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
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
八 |
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
1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2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