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 索引号:tjxnyj/2026-220209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6-10-0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nyj/2026-220209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2026-10-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本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局”)是桃江县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权限
本局在桃江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具体包括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如有变化,按照程序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清单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制作检查表→发现违法线索的,依法处置或移送有关机关→留存检查记录并归档。
(二)行政处罚:线索核查甄别→依法立案审批→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开展法制合法性审核→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程记录、案卷归档留存。
(三)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实施意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措施文书→交付文书→依法处置涉案财物(解除或者移送办案)→资料立卷归档。
(四)行政强制执行:下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查强制执行条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好执行记录→整理资料归档。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示
本局不自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全省通用裁量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农发〔2025〕65号)。
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gfxwj/202512/t20251231_33884386.html。
本局将跟踪省级文件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七、救济渠道
(一)投诉举报
1. 湖南省12345便民服务热线:0731-12345;微信公众号:湖南12345热线。
2. 湖南省信访局网址:https://xfj.hunan.gov.cn/;微信公众号:湖南信访。
(二)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桃江县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诉讼
诉讼机关:桃江县人民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