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都会)

索引号:tjxwtgx/2025-2084548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5-07-2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5-2084548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桃江县东都会量贩式娱乐城(文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2MA4RNHCM73

经营者文江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18号 

 2025年4月27日16时3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高吟(18080421025)根据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案件移送函,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竹业城B8栋二楼的桃江县东都会量贩式娱乐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看了2025年4月23日晚,凤凰山派出所在其场所突击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执法情况,执法人员拍取了视频监控照片,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营负责人文江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4月28日,经营负责人文江及收现场负责人王梦新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凤凰山派出所民警和我队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和现场取证照片(三份)予以确认。2025年5月13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凤凰山派出所制作的线索移送函、桃文综检字〔2025〕C-00002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份、线索移送函中三名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负责人王梦新及经营负责人文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其中现场负责人王梦新、经营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无违法所得。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经全国文化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系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2025年5月30日,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罚告字〔2025〕F-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参照《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6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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