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索引号:tjxwtgx/2025-2100578 |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2025-10-1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wtgx/2025-210057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1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文综罚字〔2025〕F-000004号
当事人: 曾健伟,男,身份证432524197712034017,住所:新化县洋溪湾镇精华村湾里院组
莫庆松,男,身份证432325197806084790,住所:桃江县武潭镇东流村永盛湾村民组
莫立辉,男,身份证432325197404064818,住所:桃江县武潭镇景致村笆篱坳村民组
莫立凡,男,身份证432325197703114790,住所:桃江县武潭镇景致村笆篱坳村民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7月26日11时30分,接举报,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黄寿村村民组4号居民房内有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桃江县新闻出版局派出执法人员粟杰(18080421018)、易磊(18080421020)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1名人员在现场,执法人员当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现场发现有复印机EPSON WF-C20590Q两台,扫描复印机fvjixerox D110两台,复印机Xerox apeosport-vc7785一台,胶装机宾德H7500一台,切纸机恒宏490-v8一台,电脑3台,已印刷并装订成册的《名校课堂》数学八上、《资源库》数学等印刷品380册以及印刷残次品1880张。现场负责人曾健伟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经调查核实,该场所由曾健伟、莫庆松、莫立辉、莫立凡四人共同出资经营。四人于2024年5月底每人出资53000元共计212000元用于租厂房、购买印刷设备和材料。四人共同负责印刷经营活动,自2024年6月开始印刷出版物,并通过曾健伟在“拼多多”注册的7家网店销售。印刷的出版物内容,都由曾键伟在网上购得的《名校课堂》等出版物经过扫描下载后再进行印刷,还有一部分由曾键伟在新化老家带来。曾健伟在“拼多多”网站注册的7家网店,分别为竹云童书专营店(曾健伟负责运营)、竹云教辅专营店(曾健伟负责运营)、纯芳家居专营店(莫立辉负责运营)、纯芳图书音像专营店(莫立辉负责运营)、亚非图书音像专营店(莫立凡负责运营)、双龙居家日用专营店(莫庆松负责运营)、双龙创意家居专营店(莫庆松负责运营)。经查验其电脑,统计其在“拼多多”后台7家网店销售数据,至2024年7月26日共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出版物3454单,退单858单,实际销售2596单,在网络平台营业额102793.4元,退款29388.04元,实际营业额73405.3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于2024年9月26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桃江县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确认四人犯罪事实清楚,并认定其违法所得75251.6元。桃江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4日移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6月4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6月20日移送至我局,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四人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调查,2025年8月26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桃检刑行意〔2025〕16号)一份;
2、《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5〕84号、85号、86号、87号)4份;
3、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卷复印件;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5、《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5251.6元。
以上证据经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刷《名校课堂》《资源库》数学等印刷品并予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且违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百零六项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处罚内容: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曾健伟、莫庆松、莫立辉、莫立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75251.6元; 没收《资源库》数学等非法出版物380册、《名校课堂》等印刷残次品1880张,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复印机5台、胶装机1台、切纸机1台、电脑机箱3台等设备;3. 对曾健伟、莫庆松、莫立辉、莫立凡共同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