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

索引号:tjxwtgx/2025-2150529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5-11-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5-2150529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11-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张强)

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2MAD1209D6T

经营者:张强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大汉龙城13栋2楼1002号

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10月20日15时0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18080421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大汉龙城13栋2层1002号的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经理王超调取该场所视频监控,根据投诉人举报线索,在其提供的案发时间段内有二名疑似未成年人于2025年10月20日凌晨01时16分进入该场所,于2025年10月20日凌晨01时19分进入888号包厢,经理王超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5年10月20日16时00分结束;获取证据材料有监控视频2份、照片6份;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制作编号为JC202510310001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出具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改字2025〕4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出具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调字2025〕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经营者张强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5102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1021日,经两名举报人观看辨认执法人员提供的视频证据,确认2025年10月20日进入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以及包厢的二名女孩是举报人的小孩,均为未成年人。2025年10月21日下午,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的经理王超,受经营者张强的委托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没有异议,承认其违法事实。在计算非法所得时,王超表示当时888号包厢点了1800元的酒水,但因消费人员与外部人员发生冲突后酒水已退回,没有收取费用,所以没有非法所得。2025102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但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事件编号为100 020 251 020 000 016的市长热线投诉一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谢咏姿、罗立飞《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经举报人辨认监控视频中二名女孩为举报人孩子;4、刘姝娴《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孙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人确为未成年人; 5、刘姝娴《证人证言笔录》、罗立飞《调查询问笔录》、孙娴《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发当时情况6、编号为JC202510310001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受委托人(王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取证照片六份、监控视频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2025年11月3日本案经过局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依据准确, 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与当事人:1、警告;2、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桃江县尚酷高端量贩派对歌厅(张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结合参照《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