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江县畅响智慧娱乐城)

索引号:tjxwtgx/2026-2174366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6-05-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6-2174366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6-05-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F-3号

 


当事人:桃江县畅响智慧娱乐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2MAK3BXDAOD

经营者丁一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碧财富中心商业D栋D105室、D108室 

2026年4月4日21时3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18080421021)根据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线索移送,依法对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碧财富中心商业D栋D105室、D108室的桃江县畅响智慧娱乐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获取了2026年4月3日19时56分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与2026年4月3日20时34分桃花江镇凤凰山派出所在该场所检查的监控视频,同时获取消费《订单详情》,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其经营负责人丁一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6年4月4日22时00分结束。

我局经审批于2026-04-10立案调查。2026年4月17日经营者人丁一接受调查询问,对凤凰山派出所民警在其场所巡查是发现五名未成年进入、文化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和现场取证照片(8张)、获取的视频监控(2份)等证据予以确认。进入包间消费的定单69.9元,视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凤凰山派出所线索移送1份、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检(勘)字【202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份、监控视频2份、经营者丁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4、包间消费单据《订单详情》69.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2026年0425日经局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维持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2026年05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处罚的理由依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至2026年05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玖元玖角(69.9元);

2、警告;

3、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5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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