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江县领航娱乐城)
| 索引号:tjxwtgx/2026-2174372 |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2026-05-1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wtgx/2026-217437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1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F-2号
当事人:桃江县领航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乐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2MAECQJ1L5G
经营者:杨乐秋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碧财富中心商业C栋C201室
根据群众举报,2026年04月07日15时05分至16时05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吴兴(18080421021),夏林兴(180804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碧财富中心商业C栋C201室的桃江县领航娱乐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获取了2026年4月3日晚视频监控,发现有两名疑似举报人声称的未成年人,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接受调查。其经营负责人王彩莲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6年04月09日立案调查。04月09日上午经举报人观看辨认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确认2026年4月3日晚上进入桃江县领航娱乐城以及包厢的二名女孩是举报人的小孩,均为未成年人,并提供了两名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2026年04月10日下午,桃江县领航娱乐城的经营者杨乐秋,以及涉案的经营负责人符琛、王彩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没有异议,承认其违法事实。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涉案当日经营负责人符琛表示当晚当晚两名未成年人进入的521号包间是成年顾客开的,因有人报警查未成年人,顾客不满没有付钱,没有非法所得。
2026年04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核实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举字(2026)1号的《举报处理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举报人詹应财、钟强《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经举报人辨认监控视频中二名女孩为举报人子女;4、钟淼波、詹兆雅《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人确为未成年人;5、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检字〔202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取证照片7份、监控视频1份,当事人杨乐秋、涉案经营负责人符琛、王彩连《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证据。2026年04月25日经局案件审理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持了办案人员意见。2026年0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益桃)文综罚告字〔2026〕F-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05月06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05月09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审核和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及陈述申辩过程中,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符合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基础上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经审核决定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减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维持拟处罚决定。我局于2026年05月11日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书面答复。
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参照《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歌舞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你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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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5月12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