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美娥 )
| 索引号:tjxwtgx/2026-2182879 |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2026-06-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wtgx/2026-2182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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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F-8号
当事人:李美娥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90319730201124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石头铺村曹家村村民组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旅游团美美”组织的“百元桂林四日游”活动存在违规经营问题,2026年6月4日10时3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粟杰(18080421018)、易磊(18080421020),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支书和大塘村支书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居住在鸬鹚渡镇板溪的黄梅初,大塘村的雷枚香进行了询问。据黄梅初、雷枚香证实:2026年5月20日参加了由益阳市赫山区名叫“美美”组织的“百元桂林四日游”的旅游活动,并讲述了参加整个旅游活动的经过,执法人员对两人的证言进行了记录,制作了2份《证人证言笔录》,黄梅初、雷枚香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通过两人的证言获取了“美美”的有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检查于2026年6月4日15时30分结束。
经审批,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立案,由粟杰、易磊办理此案。
2026年6月5日上午,当事人李美娥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件、租赁旅游车辆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李美娥承认其在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下,于2026年5月20日组织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大塘村等地36名游客前往广西省桂林进行4天3晚的旅游活动,并向其中34名游客收取了每人100元的费用,共计收取3400元的团费,未交予任何人。2026年5月20日下午,李美娥将该团36名游客,交给了桂林的导游“蒋振”,在桂林4天的旅游行程中食宿、景点游玩、租车等费用全由“蒋振”安排,李美娥全程陪同游玩。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美娥5月20日组织桃江县鸬鹚渡板溪村至广西省桂林旅游活动且获利3400元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为(湘益桃)文综举字【2026】4号《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李美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笔录》2份,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2份,调查询问现场照片1份,租赁车辆的相关资质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3400元。
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3400元);
2、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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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6月12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