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萍)

索引号:tjxwtgx/2026-2184020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6-07-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6-2184020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6-07-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第F-7


当事人:江萍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43232519561103822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紫荆东142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调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6年5月29日至5月31日张家界三日游活动存在违规经营问题,2026年6月3日10时0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18080421021)、高吟(18080421025)等会同灰山港镇文旅专干何鸣,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居住在灰山港镇洞庭水泥厂家属区的江萍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发现江萍通过“2025广场舞会员”等微信群以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湖南舞动潇湘文旅专委会的名义发布《红色文化传承之旅》的旅游招徕信息,本次旅游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31日三天两晚299元,目的地为桑植、张家界。据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本次旅游活动共有130人缴纳旅游费用,由江萍代收并在扣除返利每人20元共计2600元后转账给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赫山营业部从业人员李亮。当事人江萍不能提供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获取当事人提供的本次旅游招徕微信群聊天记录、参与人员清单、收款与转账记录、行程方案等微信截屏记录,当事人江萍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6年6月3日12时30分结束。

经批准,我局于202663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4日10时,当事人江萍接受调查询问,江萍承认其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依法取得营业网点、营业部资质,通过广场舞协会微信群发布招徕信息,组织招徕广场舞协会会员137人(其中仅收取130人费用)报名参加这次旅游活动;当事人将代收的旅游费用共计38870元,以微信转账30000元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向李亮交付36270元,从中截留每人20元的款项,获利2600元。

2026年6月4日15时,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团圆佳苑西区3栋1单元1楼门面对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赫山营业部业务员李亮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李亮通过江萍招徕组织了137人参与(收取130人旅游费用)“红色薪火映奇峰,张家界3天寻根之旅”的旅游活动,江萍获利2600元的事实。

2026年06月5日16时,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对参与5月29日至5月31日张家界旅游活动的其中2名旅游者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江萍组织、招徕本次旅游活动并收取299元旅游费用的事实。

2026年06月11日10时,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与金星南路交汇处东南角,对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邓仁兴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江萍非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该公司也未委托江萍进行组织招徕。该旅行社为拓展市场组织举办了本次会员优惠价299元(原价599元)的张家界三天两晚的旅游活动。赫山营业部李亮已将全部旅游费用38870元按公司规定转账至旅行社账户。

2026年06月12日,湖南新时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流水及本次旅游活动的相关资料,核实赫山营业部已将全部旅游费用转账至公司总部,未发现该旅行社与赫山营业部存在违规行为。

2026年061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江萍通过微信群发布旅游招徕信息,招徕137人(收取130人费用)参加5月29日至5月31日桃江县灰山港镇至张家界桑植等地三天两晚旅游活动且获利2600元,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为(湘益桃)文综举字2026〕3号《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江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取证照片1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2600元。

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2026年0622日,机关就本案召开了集体讨论会议,维持了办案人员的拟处罚意见。

2026年0625,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第F-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同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33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对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26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070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