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索引号:tjxscjdj/2024-2040682 发布机构: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08-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cjdj/2024-2040682
发布机构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高级等用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的;

2.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低于200次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但真实、准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但标明了专利种类,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未超过三个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下列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但是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符合规定要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但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下列违反价格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但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食品安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下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购销记录有一般性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货查验记录或销售记录有一般性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或产品销售记录有一般性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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