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江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索引号:thjz/2026-2188853 发布机构:桃花江镇 发文日期:2026-07-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hjz/2026-2188853
发布机构 桃花江镇
发文日期 2026-07-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加强村(社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多方联动,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提升商住小区治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宜居小区,依据《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遵循“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平等协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合力。

 成员组成

桃花江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相关村(社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主要职责

(一)通报协商定期通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财务收支、公共设施维护、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就小区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维修项目、公共收益使用、物业费调整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二)协调处置协调解决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物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消防通道占用、飞线充电、公共区域环境整治等。

(三)评议监督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成效等进行评议和监督;收集、整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监督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职,确保小区公共事务决策透明合规。

(四)‌决策建议‌。对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如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或解聘等,在充分调研、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或建议,按程序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五)‌宣传引导‌。组织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各方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矛盾;推广优秀物业管理经验,提升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议事规则

(一)会议形式。联席会议一般以会议方式议定事项。会议主要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项会议

1.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的最后一周;召集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其议事范围包括:传达上级关于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全镇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听取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物业管理情况汇报

2.会议

专项会议由议题属地管理的村(社区)召集,会议提议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召集方提出申请,经召集方核实并确定会议方案后通知与议题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议事范围主要为研究解决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的专项问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公司、镇(社区)法律顾问、下沉(在职党员进社区)党员干部列席会议。

(二)参会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会。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授权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参会发表意见。应参会但未参会的,视同对会议议定事项无异议。

第五条  议题提出

村(社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提出议题建议,议题应聚焦小区公共管理和业主共同利益,内容明确具体,并附相关背景材料。牵头单位负责汇总议题,形成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

全体会议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主持,专项会议由村(社区)负责人(或小区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参会人员、发言要点、决议事项及责任分工等;

专项会议的与会代表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引导各方积极协商,努力达成共识;对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时搁置,待进一步调研后再行讨论。

 议事决策

会议议事实行民主协商原则,对于一般性事项,经充分讨论后应形成一致意见;

涉及小区重大事项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相关规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由牵头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

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决议或决定,应经与会代表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村(社区)存档备查。

第八条  责任落实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以及明确的具体事项,由相关责任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等)在规定时限内负责落实和执行,责任方应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

第九条  跟踪反馈

村(社区)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汇报进展;落实情况应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各方评议。对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方,联席会议可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本级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镇联席会议可向县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提交解决。

第十条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经联席会议协商讨论后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2026513 

 

 

 

 

 

 

 

 

 

 

 

 

 

 

 

 

 

 

 

 

 

 

 

 

 

 

 

 

 

 

 

桃花江镇党政办公室                      2026513日印发

信息来源:桃花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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