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鸬鹚渡镇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引号:tjlcdz/2025-2078950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06-2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5-2078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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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鸬鹚渡镇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65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从全镇辖区内企业中按15%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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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人执照、台账、电线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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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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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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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
2 |
食品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
对全镇辖区涉及食品安全等的学校食堂、超市、饭店、早餐店(总数44家,按等级要求100%检查) |
食品留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卫生环境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
否 |
一般检查 |
3 |
烟花爆竹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资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5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镇内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10家,按20%抽取) |
储存量、储存条件、灭火器、营业执照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
否 |
重点检查 |
4 |
卫片图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卫片涉及企业名单 |
违建、非法占地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 (县级通知)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自然资源部门) |
一般检查 |
5 |
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65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收购运输企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污染防控;农业机械、设施安全等共152家。 |
经营许可证时效、产品销售台账规范,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并正常使用、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是。配合县农业农村、林业、畜水、环保等部门。 |
一般检查 |
6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辖区监督管理 |
辖区内工业企业、养殖行业 |
是否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设备、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影响。 |
全年 |
实地检查 |
每季度1次 |
经济和生态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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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建筑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乡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可依据其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规定,对企业建筑安全进行检查,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了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乡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可据此对企业建筑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进行检查,避免企业建筑因违反规划而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周边环境安全。 |
从全镇辖区内企业中按15%抽取 |
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 |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8 |
用地类型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乡镇的延伸,可依据该法对企业建筑用地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进行检查,这也是保障企业建筑安全的重要方面,例如确保建筑不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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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企业、新报建企业 |
用地类型核实等 |
全年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 |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